请根据您网站内容的实际情况核实是否需要办理前置审批。如无需办理,可在备案信息备注中进行说明;如需办理,可参考以下信息联系当地相关部门。
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及批复单位:
分类 |
批复单位 |
前置审批名称 |
备注 |
新闻类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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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类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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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和医疗器械类 |
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信部(开办农药、化工生产企业审批) |
《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化学类药品由工信部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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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类 |
省文化厅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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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类 |
广电总局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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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 |
各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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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浙江、青海、西藏外,其余省份已取消。 |
医疗保健类 |
各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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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河北、西藏外,其余省份已取消。 |
网络预约车 |
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交通管理委员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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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告类 |
省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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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范围内取消。 |
涉及前置审批行业:
新闻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一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超出本单位刊登的播发新闻信息类型,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二类: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设立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 、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类:新闻单位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
出版类
互联网出版,是指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正式出版的图书 、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凡是在互联网和移动网上上线运营电子阅读、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手机出版物、学术出版物、艺术出版物、教育出版物、游戏、地图等都需要到相关单位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药品和医疗器械类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文化类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如游戏、音乐、动漫等。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类
利用摄影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如视频类,直播类网站。
教育类
教育类前置审批指与教育有关的网站和网校,如办理文凭、远程教育视频、考试培训等。
医疗保健类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2015 年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 6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话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第 8 项取消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电子公告类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 、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特殊要求:国务院下发《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七条即为取消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的通知“。
网络预约车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简单的理解就是这个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络预约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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